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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事宜

信息来源于:洋县网 发布时间:2011/6/11
城镇老年居民医疗保险:

参保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当年《汉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民政部门相关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站)确认身份,办理参保手续。
  费用缴纳
  非从业老年居民个人缴纳140元,财政补助80元。

  享受待遇
   ①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多次住院的执行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
  ②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总费用):城镇非从业居民2。5万元。城镇非从业居民连续参保,从2010年起,年度住院费最高支付限额每年提高500元。
  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以下比例支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5,个人承担55。
  ④城镇非从业居民门诊大病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门诊大病包括门诊特殊病种和慢性病。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管理办法参照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有关规定执行。慢性病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规定。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0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
  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和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负担。

城镇少年儿童医疗保险:

参保条件
  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

  费用缴纳
  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其中,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少年儿童参保,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

  享受待遇
  少年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城镇非从业居民的标准提高10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不含他人原因所致伤害)而产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可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城镇重度残疾人医疗保险:

参保条件
  残疾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民政部门相关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站)确认身份登记参保。

  费用缴纳
  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一级精神病人,一、二级智残人,多重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享受待遇
  同其他非从业居民待遇相同。

城镇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包括个体业主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和本市户籍农民工)转(退)医疗保险
  办理条件
  ①职工调离本市时,应凭调动文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保险证》转移或注销手续,其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同转移或一次性退发本人。有欠缴或漏缴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保经办机构有权停办职工个人医疗账户的转移手续,补足应缴额后,再办理转移手续。
  ②职工死亡后,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应用于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支出,用完后收回《医疗保险证》并办理注销手续。

  办理手续

  费用结算


参保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费用缴纳
  城镇非从业居民按照每人每年22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140元,财政补助80元

  享受待遇
  ①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多次住院的执行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
  ②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总费用):城镇非从业居民2。5万元,少年儿童6万元。城镇非从业居民连续参保,从2010年起,年度住院费最高支付限额每年提高500元。
  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以下比例支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5,个人承担55。
  ④城镇非从业居民门诊大病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门诊大病包括门诊特殊病种和慢性病。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管理办法参照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有关规定执行。慢性病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规定。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 30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
  ⑤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不含他人原因所致伤害)而产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可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⑥参保妇女计划内生育而产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可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和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负担。



城镇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来源:南郑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6日 点击率:73


城镇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包括个体业主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和本市户籍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范 围
  ①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凡我市辖区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
  ②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凡在汉中市境内的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都可以按汉中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在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托管档案的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在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托管档案的人员;
  ③农民工:凡我市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都应按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
  申办手续
  ①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凡符合规定申请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到相应的市、县、区社保经办服务大厅指定窗口申报登记,申报时要提交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申请书和《汉中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并提供单位职工(含退休人员)花名册及上年度12月份工资表。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单位按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大病医疗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单位和个人各承担50。
  ②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到参加养老保险所在地的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申报登记手续。在公共职介机构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托管档案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同级档案托管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到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申报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申报登记时要认真填写《汉中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登记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两张和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劳动合同、《陕西省城镇失业人员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户口登记薄复印件。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8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参加大病统筹,大病医疗保险费标准为全年120元。
  ③农民工: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以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为农民工一次性缴纳一年的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帐户,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就医及费用结算
  ①参保人员患病先门诊治疗,在本地定点医院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凭医保证、IC卡在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不足部分个人现金支付。在非定点医院或在异地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参保人员无论在当地或外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购药费用均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治疗无效,或病情严重需直接住院治疗的,应及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1、门(急)诊医师开具的住院证及相关检查报告单;2、参保人员本人医疗保险证、IC卡;3、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对需紧急抢救的危、急、重病参保患者,无论定点与否,应本着先抢救治疗的原则,3天之内持相关资料到经办机构服务大厅补办入院登记手续。参保职工在本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将个人医保证、IC卡交医院医保科,以便进行身份核对并记帐。持卡住院职工其医疗费在38000元以内的由医院垫付(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自付),38000元以上的则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出院后由大病基金按规定比例给予支付。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出差、休假的在职职工因病需住院的,应选择当地的定点医院,并及时同单位联系,到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登记。
  ②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应严格执行《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配套规定中关于就医和医药费开支管理的有关规定。 1、参保人员患病,应先门诊治疗,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可凭医保IC卡刷卡结算,自付现金就医的不受定点限制。 2、确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应凭门诊相关检查报告单、定点医院入院通知书和个人《医疗保险证》、医保IC卡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审批登记手续,方可住院。 参保人员患危、急、重病,应本着先抢救的原则就近治疗,无论定点与否应在三日内凭医院出具的入院通知书、相关检查报告单、重危病诊断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3、参保人员患病经审批登记住院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现金结算,出院后一月内,凭住院发票、诊断证明、住院医疗费明细清单(含药品材料清单),住院长期、临时住院医嘱复印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药费核销事宜。 4、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入上级医疗机构或外地进一步诊治的,应由首诊医院(三级医院)先组织会诊,提出转院意见,主管院长签字,医院医保科盖章登记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院手续。转外住院费用由个人现金全额垫付,治疗结束后持有关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③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执行。农民工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可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自愿要求回原籍治疗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在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提供医疗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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