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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于:洋县网 发布时间:2011/6/11
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汉中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根据陕西省《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和《陕西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对因患病影响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群众给予一定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救急救难,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五)相互衔接,共同推进。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
  (一)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汉中市辖区非农业户口的以下人员: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2.其它城市特殊困难群众。
  (二)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汉中市辖区农业户口的以下人员:
  1.农村五保对象。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4.其它特殊困难群众。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可在资助城市特困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特困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的方式,其救助标准一般在资金总量中分别按30和70的比例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一)对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分别按照其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并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批准确定的救助对象所需资助金额,统一划转至同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对救助对象进行公示。
  (二)日常医疗救助。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 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农村五保对象、老弱病残人员以及需长期院外维持治疗的重病人员等,由县区民政部门每年初将符合救助范围和条件的登记造册后,按照300元、500元、农村最高不超过700元、城市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限额标准一次性核发医疗救助卡或医药补助金并直接发放到人,用于该救助对象门诊或购药的补助,余额可结转下年使用。国家规定的传染病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三)大病医疗救助。主要资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及时审定、及时救助、医疗救助费用总额控制。对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用药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药品和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自行负担。
  因患病住院治疗,其治疗费用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后,对自付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但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救助标准。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按照自付部分总额的50给予救助,但个人最高年救助标准农村累计不得超过2000元、城市累计不得超过2500元。
  2.二级医院。自付部分5000元(含)以下的按40给予救助;5000元—10000元(含)的按45给予救助;10000元以上的按50给予救助。但最高年救助金额农村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城市累计不得超过7000元。
  3.三级医院。自付部分5000元(含)以下的按35给予救助;5000元—10000元(含)的按40给予救助;10000元以上的按45给予救助。但最高年救助金额农村累计不得超过10000元、城市累计不得超过15000元。
  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报销后,实行全额救助。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日常医疗救助一般实行年度审批制,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城乡日常医疗救助,应当由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村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户主)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对象《供养证》、优抚对象《优待证》,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相关证件、证明。
  4.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及医疗费用有效凭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证》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疗证》及当年支付报销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和救助凭证。
  5.其它相关凭证。
  (二)社区或村组收到申请对象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入户调查,及时进行评议、张榜公示。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填写汉中市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或汉中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填写救助意见和建议救助金额,经张榜公示,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区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申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公示予以批准。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逐级通知申请人。
  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救助对象的申请和审批参照本条。


  第七条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申请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应当由申请人(户主)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五保对象《供养证》、优抚对象《优待证》,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凭证,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结算凭证等相关证明,经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村组向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汉中市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或汉中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县区级民政部门。县区级民政部门应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及时予以审批,并在该大病应救助的资金总额内采取自行垫付或事前、事中相结合分段式救助方式确定其各分段救助额,余额事后一次结算。大病救助,应半年或年底一次性公布救助结果。


  第八条 对下列情况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的医疗费用。
  (二)享受性医疗费用和购置营养品、保健品等。
  (三)有劳动、劳务关系或者具有相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医疗费用(如工伤、交通肇事等)。
  (四)其它不予救助的情况。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为:
  (一)中、省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二)市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三)县区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从2009年起,市、县区将新增财力的0.5作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电话:13474313320 邮箱:174997377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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